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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太仓市金融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推动太仓市金融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关于推动太仓市金融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全市金融营商环境,推动我市金融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1.加大境内上市奖励。在境内上市首发募资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以下、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完成股改、报证监会材料后分别奖励100万元和300万元,其余上市后补足。

  2.提高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项目建设高于80%(含)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低于80%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支持异地上市企业迁入。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者本市企业控股异地上市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4.完善新三板分层奖励。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创新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挂牌精选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优先考虑用地需求。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予以政策和技术支持。

  6.强化服务保障制度。充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上市服务联席会制度,牵头统筹协调全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相关工作,针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所涉及重点问题,定期开展沟通协调,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对上市公司高管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鼓励企业多种渠道融资

  7.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持续用好资本市场工具做强做优,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引导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向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的,按再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开展海外并购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建立投贷联动合作机制,打通投资机构和银行间合作通道,提高创新型企业多元化融资发展活力。

  9.鼓励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型债券品种给予支持,对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创投基金类企业债券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2%、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健康发展

  10.支持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在普惠金融中的积极作用,规范经营活动,重点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每年安排450万元用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补偿和合规经营奖励。

  11.配套苏州市级金融类奖补政策。根据苏州市级各类金融奖补政策文件,需要各市(区)按比例分担部分,由市财政配套承担。

  四、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12.设立银行业金融贡献奖。根据《太仓市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绩效考核办法》,表彰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

  13.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普惠贡献奖。根据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业务投放力度,表彰当年表现优秀、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

  14.设立股权投资贡献奖。根据对太仓市实体企业投资情况、与太仓市产业引导基金合作情况,表彰对太仓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15.设立服务企业上市贡献奖。根据相关区镇、部门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提供的支持与服务成效,表彰对服务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五、其他事项

  16.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贡献的企业(项目),在地方贡献增量部分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17.设立市金融发展改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落实本意见有关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管理和使用。

  18.奖励主体原则上为工商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在太仓市内的企业。

  19.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太政办〔2011〕11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1〕114号)、《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3〕77号)同时废止。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企业质量和标准等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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