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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3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太仓市“1+X”政策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审查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相关联合惩戒备忘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4〕11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1+X”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具体政策清单目录见附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主体和个人(以下统称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信用审查及审查结果应用,并对失信项目申报主体实施惩戒。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实施项目化管理,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项目申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项目申报主体,予以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对申报上级部门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初查。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信用记录管理,及时将项目申报主体、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要求项目申报主体切实履行信用承诺,对未履行信用承诺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息,及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将项目申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 信用审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项目申报主体及社会中介机构3年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信息及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记录。

  第七条 应用于专项资金审查、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行为记录,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近3年内有如下行为之一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额为10万元以下,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行政机关生效行政处罚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被对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

  (三)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2个月以内的,或者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内的;

  (四)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内的;

  (五)银行贷款逾期6个月未还的;

  (六)违背一般性信用承诺,未履行一般性信用承诺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苏州市、我市信用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近3年内有如下行为之一的,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额为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行政机关生效行政处罚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被对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完毕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或未结案的;

  (三)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童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用工的;

  (五)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

  (六)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者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七)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八)银行贷款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还的;

  (九)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环保、税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其中环境行为评级为红色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苏州市、我市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近3年内有如下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国家发改委下发的黑名单,或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14〕118号)被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黑名单的;

  (二)被市场监管、税务、法院等部门认定为失信违法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额为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

  (六)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6个月以上的,或者拖欠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的;

  (七)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12个月以上的;

  (八)银行贷款逾期12个月以上未还的;

  (九)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环保、税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其中环境行为评级为黑色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为失信企业的;

  (十一)在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过程中,经各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申报主体、社会中介机构有太财规〔2016〕2号文件中第四条所列的失信行为,或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苏州市、我市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已经标注失信等级的,按照标注等级实施惩戒。未标注失信等级的,根据本细则第八、九、十条明确的失信分类标准划分等级并实施惩戒。

  第十二条 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如有一般失信行为,资金安排额度扣减20%;有较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资金安排额度扣减50%,也可视情况扣除直至取消安排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项目资金。

  项目申报主体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信息提供单位核查,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信息。同时,扣减的资金予以补正。

  第十三条 经市以上信用、财政和审计监督部门查实,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主体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将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对信用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项目申报主体,并报送相关部门和信用办。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1+X”政策涉及部门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制定出台的“1+X”相关政策由政策涉及部门和财政、信用部门共同确定,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太仓市“1+X”政策清单目录

  1.中共太仓市委 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的通知(太委发〔2017〕24号)

  2.中共太仓市委 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转型强化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17〕30号)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太委办〔2018〕84号)

  4.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3〕77号)

  5.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17〕45号)

  6.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17〕46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17〕49号)

  8.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7〕50号)

  9.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17〕51号)

  10.市政府印发太仓市对德合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太政发〔2017〕68号)

  11.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1〕114号)

  12.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办〔2017〕129号)

  13.关于印发《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太财规〔2017〕1号)

  14.关于印发《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太财规〔2017〕2号)

上一条:【1+X政策】1-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
下一条: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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